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教辅及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浙科发监〔2023〕24号)文件精神,现将学校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范围
(一)自查清理对象
组织科研人员对2018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科技类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不端问题自查和无实质学术贡献挂名清理。学位论文和已完成查处的论文可不纳入此次自查清理范围。
(二)自查清理重点
重点核查以下6个方面:
1.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情况;
2.论文是否存在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单位)、伪造或操纵同行评议等情况;
3.论文的图片、数据等是否存在伪造、编造、篡改,以及一图多用、选择性使用等情况;
4.署名作者是否真实参与相关研究和论文写作,是否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情况;
5.实验研究数据是否为作者真实开展研究所得,是否存在未真实开展研究而购买实验研究数据情况;
6.论文署名作者是否对论文未作出实质学术贡献,存在挂名现象。
二、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工作成立由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活动实施机构。各二级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主体,具体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有序开展自查清理工作。本次专项工作从2023年6月开始,2023年8月结束,分为教育自查(6月底前)、集中整治(7月底前)、巩固提升(8月底前)三个阶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二级单位应组织单位科研人员积极、有序开展自查清理,重点对2018年1月1日以来投稿、发表的科技类论文逐篇对照检查,并按规定如实填报《科研人员论文自查表》(详见附件1),并将自查清理工作与警示教育等工作相结合,以查促改,以查促管。
2.实行分类处理。若自查清理发现存在问题,科研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并采取勘误、撤稿等补救措施。对符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理情节的,可依规从轻处理;专项活动后,对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科研失信案件,凡为专项活动启动前投稿、发表且在本次专项活动中相关作者未报告或者与报告情况不符的,一经调查属实,对有关科研人员均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建立长效机制。各二级单位要以本次自查清理工作为契机,建立专门台账,准确记录科研人员报告时间、报告违规事项等内容,问题论文报告、处理等相关材料要统一归档封存备查,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内控管理。
4.及时报送自查情况。请各二级单位将自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形成总结报告(附件2),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附件2纸质版经各学院(部门)盖章后交到行政楼303,电子稿发送至邮箱278266313@qq.com,附件1由各二级单位留存。
四、联系方式
科研处:蔡伟老师 85070181
研究生院:范志庚老师 85070280
教务处:叶赛英老师 85070289
人事处:祝霞老师 85070152
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
2023 年6月9日
附件2+二级单位开展论文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总结报告.docx